2006年6月25日,甲酒厂与乙酒厂在同一天在同一种白酒上,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天醉”商标注册申请书。2006年7月4日,商标局通知两申请人提出最初使用的证据。乙酒厂提交了两份证明材料,一是1998年2月9日当地晚报登有“天醉美酒甲江南”一文,文中介绍乙厂的天醉在1996年荣获省优质新产品奖;二是1998年6月5日该晚报记者采访乙厂厂长的专题报道“酒香不怕巷子深”中的记述:“1995年底该厂推出了38度天醉和40度天仙两种产品”。甲酒厂提交了1996年5月12日该厂向某烟酒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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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5日,甲酒厂与乙酒厂在同一天在同一种白酒上,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天醉”商标注册申请书。2006年7月4日,商标局通知两申请人提出最初使用的证据。乙酒厂提交了两份证明材料,一是1998年2月9日当地晚报登有“天醉美酒甲江南”一文,文中介绍乙厂的天醉在1996年荣获省优质新产品奖;二是1998年6月5日该晚报记者采访乙厂厂长的专题报道“酒香不怕巷子深”中的记述:“1995年底该厂推出了38度天醉和40度天仙两种产品”。甲酒厂提交了1996年5月12日该厂向某烟酒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
问:(1)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为什么?
(2)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世界各国有几种原则?我国实行什么原则?

答:(1)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及《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乙厂有证据证明其1995年底就有“天醉”商标的使用记录,而甲厂则是1996年5月才使用,故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P240)
(2)世界各国共有两种原则:先使用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同日申请实行先使用原则。(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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