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集团与H公司于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F集团将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已富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乐悠悠”注册商标转让给H公司,由H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七天内向F集团支付“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费660万元;“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2006年8月10日F集团与H公司又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乐悠悠”注册商标权。F集团于2006年8月12日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转让费660万元。商标局核准了“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并于2006年10月30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请问:(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6日?为什么?
(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12日?为什么?
(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10月30日?为什么?
答:(1)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不是2006年8月6日,此时合同还未生效。因为2006年8月6日签订的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F集团收到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之日起生效。”故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2006年8月6日因签订而成立,但因F集团还没有收到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而尚未生效。(p252)
(2)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2006年8月12日。因为这天F集团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已经全部符合,因此合同正式生效。(P252)
(3)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不是2006年10月30日。2006年10月30日是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日,商标权转让的生效不同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商标权转让的生效不但要有生效的商标权转让合同,还要经商标局的核定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P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