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甲于2003年获得了“兰亭”商标专用权,使用在女士服装上并已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011年5月,企业乙通过域名注册商丙注册了“lanting.com.cn”域名,并在该域名网站上发布乙生产的女士服装经营信息。之后甲注册“lanting.com.cn”域名时因乙的在先注册而没有成功,遂将乙和丙诉上法庭,认为乙、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将该域名无偿转移给甲,并要求乙、丙共同赔偿损失。乙抗辩,兰亭是风景名胜地名,且乙设立在该地附近,有权将这一公共资源作为域名使用,并且在网站上没有任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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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甲于2003年获得了“兰亭”商标专用权,使用在女士服装上并已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011年5月,企业乙通过域名注册商丙注册了“lanting.com.cn”域名,并在该域名网站上发布乙生产的女士服装经营信息。之后甲注册“lanting.com.cn”域名时因乙的在先注册而没有成功,遂将乙和丙诉上法庭,认为乙、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将该域名无偿转移给甲,并要求乙、丙共同赔偿损失。乙抗辩,兰亭是风景名胜地名,且乙设立在该地附近,有权将这一公共资源作为域名使用,并且在网站上没有任何使用甲商标的行为。丙认为,作为域名注册服务商遵循“先申请,先服务”的原则,没有责任审查该域名应当归谁所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冋答:(1)乙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丙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该域名是否应当无偿转让给甲?为什么?

答:(1)乙的抗辩不能成立。尽管兰亭二字属于风景名胜地名,但因为甲取得“兰亭”注册商标,后多年从事女士服装产品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乙本身又对“兰亭”及其拼音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抢注该域名并在网站上销售同类商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P284)
(2)丙作为域名注册商与企业甲不属于同业竞争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丙无不正当竞争行为。(P284)
(3)因为乙抢注该域名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在先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该域名应当无偿转让给甲。(P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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