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于2016年3月8日完成了摄影作品《江山多娇》的创作,肖某于2016年5月1日将该作品在博物馆举办的“2016端午艺术节”展出,30天后风光出版社将该摄影作品收入其汇编的摄影作品集出版发行。随后,个体工商户金某用《江山多娇》摄影作品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2017年,肖某在市面上看到了风光出版社的汇编摄影作品集及金某注册的商标,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风光出版社及金某诉至法院。
请问:
(1)肖某对其摄影作品《江山多娇》享有的著作权何时产生?保护期限如何计算?
(2) 风光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肖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 金某的行为是否侵犯肖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1)肖某对《江山多娇》享有的著作权自2016年3月8日,即完成摄影作品《江山多娇》的创作时产生。肖某对摄影作品《江山多娇》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自作品发表起50年。
(2)侵犯。风光出版社未经过著作权人肖某的许可,将肖某的摄影作品收入其汇编的摄影作品集出版发行。
(3)侵犯。金某未经著作权人肖某的许可,使用肖某的摄影作品申请图形商标注册。(14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