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族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公私合营时将“彩陶李”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称,恢复使用“彩陶李”商号,在彩陶商品上使用“彩陶李”标记,但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1983年3月1日,我国《商标法》实施的第一天,“彩陶李”的第四代传人注册了企业乙,并申请了“彩陶李”商标,也开始用祖传配方生产陶艺产品。2013年,两个“彩陶李”产品在出口贸易上发生混淆,企业乙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企业甲告上法庭,要求企业甲在商品上停止使用“彩陶李”字样,并赔偿企业乙的损失。企业甲认为:其拥有“彩陶李”商号,所以有权在商品上使用,而且“彩陶李”经过上百年的使用,已经演变为彩陶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为企业乙所独占,企业乙无权拥有商标权。
请回答:(1)企业甲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
(2)企业甲能否以“彩陶李”演变为彩陶产品通用名称为由在商品上使用“彩陶李”?
答:(1)企业甲构成商标侵权。按照《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本案中,虽然企业甲拥有“彩陶李”的商号,但企业乙拥有“彩陶李”的注册商标权,故企业甲在商品上使用“彩陶李”构成侵权。(P264)
(2)企业甲如果主张“彩陶李"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先到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在“彩陶李”商标被撤销之前还不能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P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