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甲公司高级工程师付某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201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6月,乙公司自己独立研制出与甲公司相同的产品,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并制造样品。甲公司于201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12年5月,丙公司按照专利局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1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1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请问:(1)甲公司能否就乙公司为制造相同产品所作的必要准备工作,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为什么?
(2)在丙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被授予专利权?
(3)对丙公司的行为,甲公司有权提出哪些要求?
(1)不能。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且该相同产品是乙公司独立研发的。
(2)丙公司开始生产不影响甲公司申请专利。丙公司生产产品的行为发生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以后且专利申请已公开的情况下,不影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3)对于丙公司在专利申请公开后至授权前的行为,甲公司可主张其支付适当使用费;丙公司在专利授权之后的行为构成侵权,甲公司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或支付专利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