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公民莫里,住所在法国,1878年莫里在法国去世。莫里死前留有遗嘱,将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财产)都归其教子继承。按照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国与瑞士的条约的规定,莫里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按照当时瑞士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的9/10的应继份。死者的独生子在瑞士某法院就该遗嘱的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瑞士某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时,按英国冲突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应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却把遗产继承指向死者本国法,即瑞士法。这样,英国法院接受了法国冲突规范对瑞士法的指引,从而适用瑞士法解决该遗产继承案。提问:(1)在该案中,英国法院最终适用瑞士法的法律适用过程是国际私法上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我国对于该制度的态度如何?(2)适用该制度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1)本案中英国法院适用瑞十法的法律适用过程是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制度。(2分)转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这个案件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这个案件。(2分)(2)我国不采用该项制度。(2分)我国不承认反致,转致是反致的一种形式之一,因此我国不承认该项制度。(2分)(2)采用转致制度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法院地国家把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的总和,而引用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没有引用它的实体法。(2分)第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不同的“冲突原则”,因而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