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法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签订了买卖4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计算机cIF上海1 000美元,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4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委托马赛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 日卖方将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了要求的有关单据后,即到法国议付此信用证,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40万美元支付给了卖方。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遇上特大暴雨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卖方也得知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而拒绝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买方的损失应如何得 到补偿?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