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于2001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于美国。2002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
问题:(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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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甲于2001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于美国。2002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
问题:(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受理了此案,它应适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为什么?
(3)假设甲认为其与乙于2001年在美国缔结的婚姻依中国法是无效的,并请求法院直接解除婚姻,对该问题西湖区人民法院又该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么?(029)
(4)假设此案以美国法作为准据法,而美国是个复合法域国家,西湖区人民法院又应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么?

答:(1)乙的理由不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审涉外案件。而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案件,因此,该案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P269)
(2)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西湖区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P239)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案双方是在美国结婚,因此,应适用美国法来认定该婚姻是否有效。(P229)
(4)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的法律。”(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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