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男性公民李刚和女性公民王萍于1988年在上海结婚,1990年生下一子。1991年,李刚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到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李刚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刚在离婚起诉中隐瞒了他与王萍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起诉书由李刚的律师邮寄送达王萍后,王萍非常气愤,遂向上海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上海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李刚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王萍与李刚离婚,李刚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李刚提起的离婚诉讼,王萍未到庭,法院判决李刚与王萍离婚。
问题:(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和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判决?为什么?
答:(1)可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P239)
(2)应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于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律。(P239)
(3)不承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因为两判决在儿子抚养问题上存在质的差异,这种“诉讼竞合”使得承认成为不可能。(P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