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案例分析41)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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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案例分析41)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试问:(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P243)(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p243)(3)法官采取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p243)(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P243)

法官所指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P243)(2)本案的法官是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本案适用的准据法的。(p243)(3)法官的理由是,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发生在新南威尔士州之外,其余各种相关因素都集中在维多利亚州,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住所;汽车牌照等。法官因而认定维多利亚州法律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p243)(4)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英国学者莫里斯教授提出来的,它是指涉外侵权行为应适用与该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P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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