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1)应该根据中国法律来判断该婚姻的有效性,当事人之间的婚姻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是不承认分居这种形式的。(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请求,应该适用案件受理地法院国的法律,即中国法来处理。(3)对于当事人之间抚养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在本案中,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籍、供被养人生活的财产所在地都是在中国,所以中国理应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4)对于遗产中的动产部分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处理,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