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2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就位于广州市的一幢房屋签订了一份租房契约。双方在契约中约定适用香港法。该契约后被中国有关机关认定无效。美国B公司由于已向中国A公司支付了两年的租金,因A公司拒绝退租金,B公司遂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香港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A公司在答辩中声称:(1)契约本身已被确认无效,因而双方在契约中约定适用香港法的条款随之失效;(2)本身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其准据法;(3)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问:中国A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列出相关法律依据。
(1)契约本身虽然已被确认无效,但双方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具有独立性,不一定无效。(2)由于合同涉及不动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双方约定适用香港法违反了我国强行法规定,无效。(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p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