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J公司诉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骗取货款纠纷上诉案1984年,中国J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后因关方无力履行合同,在征得J公司的同意后,将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瑞士的G公司。G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国J公司了出电传称:“货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J公司开出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此后,J公司并未收到钢材,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G公司拒不答复或以各种理由搪塞。J公司遂于1986年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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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J公司诉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骗取货款纠纷上诉案1984年,中国J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后因关方无力履行合同,在征得J公司的同意后,将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瑞士的G公司。G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国J公司了出电传称:“货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J公司开出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此后,J公司并未收到钢材,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G公司拒不答复或以各种理由搪塞。J公司遂于1986年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被告既无钢材,也无钢厂,一切单证均系伪造,最后的判决基本满足了原告J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问:(1)你若作为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将怎样发表你的代理意见?(2)你若作为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将怎样发表你的代理意见?

(1)作为瑞士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指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时,已同意把“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均适用该公约,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应有效。(2)中国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指出: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合同履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的纠纷。因此,此案不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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