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继承的准据法得依公约确定。即使准据法为非缔约国的法律,公约也应适用。
(2)公约采用“同一制”,公约规定继承原则上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已至少居住了5年时间。
(3)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是明示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选择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对其遗产中的部分财产采分割制。
(5)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继承权利的确定,继承权的剥夺和继承资格的丧失等。
(6)公约规定了“继承协议”的有关问题。公约接受转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