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佩多莱齐亚是一个在意大利有住所的意大利人。1953年,他与一个意大利女子结了婚。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与那个意大利女子离了婚,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1964年,佩多莱齐亚又在英国与一个丹麦有住所的丹麦女子举行了结婚仪式,这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后来,佩多莱齐亚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1964年与丹麦女子的婚姻无效。其理由是,他1953年与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然有效,因为意大利法对他在墨西哥法院取得离婚判决是不予承认的,也就是说,他缺乏结婚能力。原告还声称,依他在墨西哥取得离婚判决时的住所地法—委内瑞拉法,墨西哥法院的离婚判决是有效的。英国法院根据结婚能力依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这一冲突规范,选择了1964年佩多莱齐亚与丹麦女子结婚时的住所地法即意大利法来决定他1953年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的效力。按照意大利法,它拒绝承认任何离婚。因此,佩多莱齐亚1953年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并没有效解除,从而缺乏婚姻能力。于是,英国法院宣告原告与丹麦女子的婚姻无效。
问:(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
(2)国际上关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有哪些主张?
(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原告1964年与丹麦女子缔结婚姻的效力问题。先决问题是原告1953年与意大利女子缔结婚姻的效力问题。
(2)主要有三种主张:
①主张依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②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③个案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按先决问题与哪个法律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