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ABC公司与住所地在杭州的浙江汽车配件厂签订了一份汽车配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浙江汽配厂向法国ABC公司提供汽车配件,因合同行而产生的争议由德国H法院审理,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还约定,由浙江汽车配件厂按2010年价格术语CF租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船舶,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上海为装运港,巴黎是目的港。中国和法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后双方因浙江汽配厂向ABC公司提供不合格产品发生纠纷。2016年5月,ABC公司依合同约定在德国H法院提起诉讼,浙江汽配厂未出庭。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判决,要求浙江汽配厂赔偿ABC公司经济损失80万多美元。
2017年5月,浙江汽配厂在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7年9月,ABC公司向浙江某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德国H法院判决的申请,浙江汽配厂提出抗辩,请求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理由是德国H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问:(1)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2)浙江汽配厂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中,上海市某中院对浙江汽配厂提起的诉讼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假定上海市某中院受理了浙江汽配厂的诉讼,法院该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汽配厂的德国H法院管辖权的抗辩成立。依照我国法律,合同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但要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案中德国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所以该管辖协议无效。德国H法院无管辖权。
(3)上海市某中院对浙江汽配厂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法律,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4)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国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该确定法国法是本案的准据法。我国《涉外民事关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而且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实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