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的提纲。
2014年12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被告人张勇,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人民法院指定XX律师事务所李林涛律师作为张勇的辩护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张勇在XX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勇卡在X市等地刷卡消费,共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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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的提纲。
2014年12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被告人张勇,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人民法院指定XX律师事务所李林涛律师作为张勇的辩护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张勇在XX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勇卡在X市等地刷卡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129320.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逾期拒不还款,为此,XX银行向XX市XX区公安局报警。2014年6月29日,张勇迫于压力在家属陪同下,向XX市XX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适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张勇家属帮助退赔XX银行人民币15000元。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适支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特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新的规定定罪处罚。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辩护理由提纲如下: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勇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张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2)张勇系初犯;
(3)主观上具有还钱的意愿,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还款15000元;
(4)张勇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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