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民事起诉状。 车牌号为XK236的车辆,是XX县红印客运公司出租车,张强系该车驾驶员,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该车的承保2013年4月26日上午10时10分,张强驾驶该出租车经过XX路XX银行路段时,由于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骑自行车的刘伟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骨粉碎性骨折。交通事故发生后,XX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理事故,随后作出X交X字[2013]第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强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伟承担次要责任。刘伟当即被送往XX市骨科医院治疗后转至XX县安沙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3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4年1月4日,经XX兴升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书的编号是:[2014]X鉴字第764号),刘伟右踝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刘伟多次与红印客运公司及张强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刘伟认为,由于张强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XX县红印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刘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准备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伟拟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上述当事人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85886元;(2)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要求上述当事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刘伟,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五星镇,联系电话:136XX。 张强,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五峰镇,联系电话:136XX。 XX县红印客运公司,地她:XX市XX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联系电话:139XX。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陈景,联系电话137XX。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民事起诉状可分为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一)首部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原告刘伟,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五星镇,联系电话:136XX。被告张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五峰镇,联系电话:136XX。被告XX县红印客运公司,地址:XX市XX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联系电话:139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陈景,联系电话:137XX。(二)正文1、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当事人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85886元;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要求上述当事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事实与理由事实 要求写明何时何地因为何原因导致原告损害结果发生,有关部门如何处理等事实内容。理由 要求写明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方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赔偿的理由。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址。(三)尾部1、写明致送的法院名称2、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3、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