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女,19岁,××省××大学学生。20××年×月××日,王兵去××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怂恿和诱导下,王兵接受了美容院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200元定金。当天晚上,王兵的面部出现了小块红肿并有轻微烧痛感。第二天王兵匆忙赶到美容院告知情况,美容院称这是正常现象,并再次为王兵做了面部护理,但王兵回家后,疼痛感觉不仅没减轻,反而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王兵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到了第四天,王兵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脓的现象,王兵非常害怕,与父亲一起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王兵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王兵“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布满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医生要求王兵留院观察。王兵在××医院住院六天,至20××年×月××日,发现面部病情未见好转,要求转至×××医院治疗。在王兵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同意王兵转院治疗。后经×××医院医治,王兵的病情才见好转。虽然美容院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医生告知王兵,面部全部恢复,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5万元。美容院的行为导致王兵面部容貌被毁,不能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能整天待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为此,王兵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精神上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其家人曾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终未达成协议。20××年×月××日王兵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事务所章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章东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 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兵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美容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王兵,女,19岁,××省××大学学生。20××年×月××日,王兵去××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怂恿和诱导下,王兵接受了美容院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200元定金。当天晚上,王兵的面部出现了小块红肿并有轻微烧痛感。第二天王兵匆忙赶到美容院告知情况,美容院称这是正常现象,并再次为王兵做了面部护理,但王兵回家后,疼痛感觉不仅没减轻,反而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王兵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到了第四天,王兵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脓的现象,王兵非常害怕,与父亲一起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王兵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王兵“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布满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医生要求王兵留院观察。王兵在××医院住院六天,至20××年×月××日,发现面部病情未见好转,要求转至×××医院治疗。在王兵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同意王兵转院治疗。后经×××医院医治,王兵的病情才见好转。虽然美容院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医生告知王兵,面部全部恢复,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5万元。美容院的行为导致王兵面部容貌被毁,不能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能整天待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为此,王兵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精神上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其家人曾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终未达成协议。20××年×月××日王兵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事务所章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东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兵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美容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代理词。 2.提示语。应当写明:审判长、审判员。 3.前言。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开庭前所做的工作和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代理理由。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2.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 3.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被告美容院应承担并先行支付原告王兵面部修复后续治疗费5万元。 5.美容院的损害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使原告精神受到了巨大损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三)尾部 1.结束语。对代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 2.代理人署名。 3.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