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月,××省××市的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年×月××日,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刘大虎向张提及此事,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年×月××曰,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30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30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75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155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张进国一度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年×月××日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 张进国供述刘大虎将钱全部交给自己,此款已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张进国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基本一致。20××年×月××日,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张进国时,张进国将以前的供述全部推翻,只承认自己拿了一部分钱。20××年×月××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向××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构成诈骗,诈骗金额为185万元。 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张进国,张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骗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4)××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5)证人杨文龙证实: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45万余元。(6)证人 王树林证实:张进国向其借款8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185万元并非全部由张进国一人占有。 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 20××年×月××曰,被告人张进国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作为辩护人。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65万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
(一)前言 1.开头写上对审判庭成员的称呼。 2.申明辩护人受被告人张进国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 3.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所做的工作。 (二)理由和主张 1.根据获取的证据,提出涉案的185万元并非由被告人张进国全部一人占有,检察;关于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185万元的指控不属实。 2.在本案事发后,被告人于20××年×月×日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在自首后,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且经公安机关确认属实,具有立功情节。 (三)结束语应当写明: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证据,对被告人张进国所参与的犯罪数额作出正确的认定,并考虑其自首、立功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