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晓艳诉陈桂宾离婚一案。审判员杨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晓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一女。后来夫妻感情恶化,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陈桂宾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订婚,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导致感情破裂。同时查明:原、被告共有夫妻财产平房五间;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桂宾离婚。二、婚生子陈晓飞(5岁)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晓红(3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三、夫妻共有财产平房五间,三间归原告所有,两间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万五千元。五、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由被告耕种。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负担。××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的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原告张晓艳,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被告陈桂宾,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县人民法院。第二行写:民事调解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原告:张晓艳,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 被告:陈桂宾,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 4.案由。应当写明:案由:离婚纠纷 (二)正文 1.事实。概括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经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即: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桂宾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一女。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桂宾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 2.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在事实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桂宾离婚。 (2)婚生子陈晓飞(5岁)由被告陈桂宾抚养;婚生女陈晓红(3岁)由原告张晓艳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3)夫妻共有财产平房五间,三间归原告所有,两间归被告所有。 (4)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万五千元。 (5)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由被告耕种。 3.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协议书内容的确认。在协议内容之后,应当写明: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诉讼费用负担。应当写为:本案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负担。 (三)尾部 1.表明该调解书的效力。应当写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判员杨立军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