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周中厚,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2003年初,走私分子张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张盾介绍李腾龙同周中厚相识。张盾和李腾龙都是香港居民(均另案处理),李腾龙是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盾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同年4月11日,李腾龙在××市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应张盾的要求,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该公司享有“先放后征”(××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税的一项措施)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36个集装箱,海关人员发现箱内全部为汽车车身总成而非汽车配件。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成,本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200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25000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25000吨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海关查扣。海关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 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李腾龙、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前后5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180,000元、美元50,000元;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7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2,000,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50,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到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港币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贿所得的手表、照相机等赃物。应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折一张、港币2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 2005年4月,××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小锋和当时任××实业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董事长的杨新立密谋以“少报多进”的手段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决定先由杨新立去找被告人周中厚说情,并向周表示走私成功后送给其人民币2,000,000元。之后,杨新立在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将走私计划告知周,见周未加制止,第二天,杨新立带着林小锋来到周的办公室,由林小锋详细介绍了有关走私活动的准备情况,请求周中厚同意在走私货物入境后海关予以放行,被告人周中厚表示不会去查处他们的走私犯罪活动。2005年4月24目,25998吨小麦运抵××港,林小锋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数量仅为5999.5吨,另19998.5吨没有申报,偷逃税款45,078,224元。同年5月6日,30848吨油菜籽运抵××港,林小锋仅申报了2960吨,另27888吨未报关纳税,偷逃税款15,332,414元。两批走私货物共偷逃税款60,410,638元。走私成功以后,同年6月初,杨新立将一个存有人民币2,000,000元整的存折送到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周中厚收下了该存折。 被告人周中厚200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周中厚是汉族人,住××省××市海河小区30号1栋402室。周中厚作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顾国家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和武小龙承办此案,以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5年1O月15日制作了第21号起诉书。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首部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行写为:起诉书。2.文号。应当写为:×检×诉[2005]21号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被告人周中厚,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海关关长,住××省××市海河小区30号1栋402室。要求:一是不能缺项;二是所列项目的顺序不能前后颠倒。4.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分别依次写明拘留、逮捕的时间,羁押的处所,即在被告人的住址后接着写明:被告人周中厚200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5.案由和案件的审查经过。应当写为: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现查明:(二)正文1.查明的事实和证据(1)应以“经依法审理查明:”为开头语引起下文。(2)以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顺序写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要具体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3)写明赃物名称及赃款的总数额。(4)案件事实后另起一段写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以及破案后赃款赃物的去向。2.提起公诉的理由、要求和根据(1)应当以“本院认为”引出理由的阐述。理由的阐述要分析案件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例如:周中厚作为受党多年培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顾国家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2)起诉适用的法律。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作为起诉确定罪名的法律依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三)尾部1.送达的机关名称。要求分两行写明“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名称要求顶格书写。2.在文书的右下方要由检查员王波和武小龙署名。3.检察员署名下行的右下方写明文书制作的时间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