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07年×月×日以×检×诉[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为赵忠涛、韩富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第一行“××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行“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诉[2007]×号。编号中写出×检、×诉、年度三项即可得满分。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以主次地位分别写明三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4)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分别依次写明拘留、逮捕的时间、羁押的处所。应在被告人基本情况胡另起一段写明:“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 (5)案由和案件的审查经过。应当写为“本案由××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正文 (1)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①应当以“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开头语领起下文。 ②按时间顺序写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要写明三被告人犯罪事件、地点、经过、动机、目的、手段、危害结果,以及每次作案所劫取物品的总价值等。 ③案件事实后另起一段写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提起公诉的理由、要求和根据。 ①应当以“本院认为”引出论述理由。 ②论述理由应分析案件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例如: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窃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判决适用的法律。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起诉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 ④公诉要求。在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后面紧接着写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尾部 (1)要求分两行写明:“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名称应顶格书写。 (2)在文书的右下方由检察员赵忠涛、韩富贵署名。 (3)检察院署名的下行应写明文书制作的时间并加盖院印。 (4)附项。应当写明被告人现羁押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其照片等。如:①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②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③辨认笔录;④××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⑤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答案解析:在教材第三章,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