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类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赵,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略),被捕前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X市北郊王庄二琢,X年X月X日因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我院批准,同年X月X日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XX年X月X日晚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随同杨(已起诉)、李(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阎的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杨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起又随同杨、李到转盘路艾的录像厅看录像,杨、李糾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杨、李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被不起诉人赵对杨、李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点,杨、李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滋事,被不起诉_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杨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此时,餐馆职工夏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赵发觉,赵抓住夏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夏拳打脚踢,直到夏跪下求饶。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200x)x检刑不诉第xx号 犯罪嫌疑人赵,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略),被捕前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x市北郊王庄二队,x年x月x日因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我院批准,同年x月x日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议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x月x日移送我院。经我院查明: 20xx年x月x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随同杨(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阎的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杨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又随同杨、李到转盘路艾的录像厅看录像,杨、李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杨、李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机的们。”犯罪嫌疑人赵对杨、李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点,杨、李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赵又从中劝阻。在收到杨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夏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赵发觉,赵抓住夏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夏拳打脚踢,直到夏跪下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在杨等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夏基于双方误会,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本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翁》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0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