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0年以来,郑宏霞与本村村民苏光山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蹦迪,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经密谋,由苏光山从乡农药店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2005年4月6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烛之机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其夫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光山将张秀良的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一起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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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0年以来,郑宏霞与本村村民苏光山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蹦迪,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经密谋,由苏光山从乡农药店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2005年4月6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烛之机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其夫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光山将张秀良的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一起潜逃,2005年5月25日被河南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抓获,同日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经审讯,郑宏霞和苏光山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剩余农药、尸检报告为证。办案单位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郑子林、王标,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制作时间是2005年5月26日。郑宏霞,女,36岁,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76年—1983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之后失学在家,1999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苏光山,男,24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88年—1994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1994年—1997年在宁晋县小孙庄中学读初中,1999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附:1.我国《刑法》第232条规笔,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罪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拘留郑宏霞、苏光山报告书  我大队正在侦查的一起杀人案件系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女,36岁,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76年—1983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之后失学在家,1999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犯罪嫌疑人苏光山,男,24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小孙庄乡小店村。简历:1988年—1994年在宁晋县小店村小学上学,1994年—1997年在宁晋县小孙庄中学读初中,1999年起在大华毛巾厂上班。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2000年以来,同在本乡民营企业大华毛巾厂上班,关系暧昧,先是公休时经常一起下馆子吃饭,到舞厅蹦迪,后发展到趁郑宏霞之夫张秀良不在家之机多次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经密谋,由苏光山从乡农药店买回一瓶甲胺磷剧毒农药交给郑宏霞,郑宏霞于2005年4月6日吃晚饭时趁停电点蜡烛之fL将该农药投入其夫饭碗中,致使其夫中毒身亡。事发后,郑宏霞和苏光山将张秀良的尸体装入麻袋于当晚11时许投入村南河中而一起潜逃,2005年5月25日被河南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抓获,同日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经审讯,郑宏霞和苏光山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6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郑宏霞和苏光山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刑侦队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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