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X三,将盗窃来的长虹液晶电视等物装在一辆三轮车上,正准备骑车逃走,恰好失主朱X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三轮车上的电视、笔记本电脑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X三,“谁让你搬电视和电脑的?”张X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X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X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X三扭送至XX县公安局。经查,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骑一辆三轮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XX县东大街10号院,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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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X三,将盗窃来的长虹液晶电视等物装在一辆三轮车上,正准备骑车逃走,恰好失主朱X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三轮车上的电视、笔记本电脑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X三,“谁让你搬电视和电脑的?”张X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X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X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X三扭送至XX县公安局。经查,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骑一辆三轮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XX县东大街10号院,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液晶电视一台,电脑笔记本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0元,将电视等物放三轮车上,正准备逃跑时,被失主朱X中和居委会主任李X民抓获并扭送至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X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X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X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办案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X明。
犯罪嫌疑人张X三,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初中毕业,XX省XX县人,无职业,住XX县东大街X号。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X三,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初中毕业,XX省XX县人,无职业,住XX县东大街X号。
现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张X三,理由如下:
2016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犯罪嫌疑人张X三骑一辆三轮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XX县东大街10号院,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液晶电视一台,笔记本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0元,将液晶电视等物放在三轮车上正准备逃跑时,被失主朱X中和居委会主任李X民抓获后扭送至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X三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证人居委会主任李X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X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张X三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X明2016年XX月XX日 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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