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钱XX,男,38岁,XX省XX市人,汉族,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号。2012年因盗窃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回家。放回不到40天先后盗窃作案四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半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X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XX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以X检刑不捕字[2014]XX号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XX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要求复议的法律根据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
XX市公安局
要求复议意见书
X公()要复字[2014]X号
XX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X检刑不捕字[2014]XX号文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钱XX盗窃一案,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钱XX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回家,不到40天先后盗窃作案4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我局提请批准逮捕,你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之规定,特要求你院进行复议。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公安局2014年12月XX日
(局印)
注:附本案侦查卷宗共X册。(P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