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郑X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XX省XX县人,是XX县XX乡XX村运输专业户。2017年10月13日晚7时,郑X龙驾驶XX牌汽车,由本县到XX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X龙驾车行驶至XX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X龙看不清路面,而郑X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X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X娟,女,31岁,XX市XXX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X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
郑X龙撞倒陈X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X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X龙产生杀人的邪念,把陈X娟拖到离现场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陈的死亡。事后,郑X龙逃离现场。2017年XX月XX日,XX市公安局对郑X龙予以刑事拘留;2017年XX月XX日郑X龙被XX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郑X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XX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XX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X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X龙提起公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XX刑诉〔2017〕X号
被告人郑X龙,男,30岁,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XX省XX县XX乡XX村人,初中文化,系运输专业户,住XX县XX乡XX村。2017年XX月XX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X龙涉嫌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罪,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X龙于2017年10月13日晚7时,驾驶XX牌汽车由本县到XX县拉沙子。晚11时40分,当郑X龙驾车行驶至XX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X龙看不清路面,而郑X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郑X龙停车查看,听到陈X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X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把陈X娟拖到离现场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陈的死亡。事后,郑X龙逃离现场。郑X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XX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XX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照片,郑X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龙在造成撞人后的交通事故时,他的行为可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之后对无辜陈X娟实施的行为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法残忍,认罪态度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2017年XX月XX日
(院印) (P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