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20XX年XX月XX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的经过是:20XX年12月24日,张飞天带外地来XX市做生意的李XX、石XX到“天花夜总会”玩,当晚花掉人民币270元,张飞天、李XX、石XX三人没给钱就离开了夜总会。几天以后,夜总会的老板邓XX给张飞天打电话,让张飞天付钱。邓XX,男,40岁,担任“天花夜总会”老板多年。张飞天接到邓XX的电话后,打电话给李XX ,张、李二人当天给邓送去200元钱,告诉邓XX说,剰下的70元钱,由石XX付。20XX年XX月XX日,邓XX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于是,邓XX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XX打电话,告诉于XX说广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XX,是XX市XX商店营业员,生性古怪,脾气暴躁,对丈夫看管得很严,开口即骂,动手即打。张飞天很怕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管严”。张飞天的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气不打一处来,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无论张飞天如何解释,其妻就是不听。当日中午,张飞天在自己的商店里请客。张飞天的朋友杜XX从外地来本市做生意,张飞天请杜XX喝酒,两个人在饮酒时,张飞天的妻子于XX又追到商店,在商店里张飞天和于XX,当着杜XX的面再次打起来,饭桌也被推翻。张飞天认为颜面丢尽,十分恼怒,认为邓XX说话不负责任,导致他和妻子打闹不休,家庭不和。酒后就拿着斧头、匕首到“天花夜总会”找邓XX算账。二人在舞池里就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扎了邓XX五刀,在邓XX倒地后,张飞天拿着刀逃离了夜总会。人们立刻将邓XX送往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路上,邓XX就死了。经过法医鉴定,认为邓XX是被锐器刺破了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飞天回到家后,对自己的妻子说,他在夜总会把邓XX杀了。公安机关根据在杀人现场看到张飞天杀人的谭XX、张XX讲述的情况,在张飞天家里将其逮捕归案,并在张飞天的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了笔录。张飞天在预审中所供作案经过,与前述事实基本相符。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20XX年春节前夕,张飞天带外地来做生意的李XX、石XX到“天花夜总会”去玩。玩后,共花费人民币270元,张飞天与李XX付款200元,其余的钱,让夜总会向石XX要。20XX年XX月XX日,夜总会老板邓XX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款。邓XX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XX打电话,告诉张飞天的妻子,说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XX,是XX市XX商店营业员,脾气暴躁,在家里说一不二,张飞天很怕自己的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管严”。张飞天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当天下午一点多钟,张飞天喝完酒后,手拿斧头、匕首,去夜总会找邓XX“算账”。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把邓XX扎死。依法应当严惩,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飞天不服,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1)杀死邓XX是酒后神志不清所为;(2)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害人有过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张飞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张飞天,汉族,小学文化,男,46岁,XX省XX市人,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路XX村X号。20XX年XX月XX日)因故意杀人被判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男,19XX年XX月XX0生,汉族,XX省XX市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路XX村X号。20XX年XX月XX日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EJ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飞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XX年春节前,被告人张飞天带外地来XX市做生意的李XX、石XX到“天花夜总会”玩,共消费270元,张飞天与李XX付款200元,声称余款由石XX付。20XX年XX月XX日,该夜总会老板邓XX多次打电话要张飞天付款遭拒绝后,即给张飞天之妻打电话,说张在外玩小姐不付钱。张之妻听后与张飞天争吵、打架。当日13时许,张酒后携带斧头、匕首各一把,到“天花夜总会”找被害人邓XX。双方为打电话的事发生争吵,张飞天持匕首将邓刺死。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飞天以“刺死邓XX是酒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为;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为由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24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带着外地来XX市做生意的李XX、石XX到“天花夜总会”玩。当晚消费270元未付。几天后,该夜总会老板邓XX打电话让张飞天付钱,张飞天与李XX即去付了200元,并说明余款由石XX付。20XX年XX月,邓XX多次打电话催张飞天付余款,张拒绝。邓XX即打电话给张飞天妻子于XX说:“张在外面玩小姐不付钱”等。其妻对张飞天非常不满,引起争吵、打架,张飞天进行解释无果。当日中午,张飞天在自己开的商店与杜XX等人饮酒时,张飞天之妻追到商店再次争吵、打架,并推翻了饭桌。张飞天十分恼怒,认为邓XX说话不负责任,导致自己家庭不和。酒后携带斧头、匕首各一把到“天花夜总会”找邓XX,双方在舞池中发生争吵,张飞天持匕首朝邓XX身上猛刺5刀,致邓X倒地后,携刀逃离现场。邓XX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邓XX系锐器剌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谭XX、张XX看到张飞天用刀刺死邓XX的证言;有张飞天之妻于XX证实张飞天杀人后回家对其说杀了邓XX的证言;在张飞天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结论在卷;上诉人张飞天所供作案时间、地点、刺杀部位等情节与上列证据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天为泄私愤,酒后持刀杀害邓XX,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称“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其辩称“张飞天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杀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张飞天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过重。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48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加盖核对章)(P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