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1)自诉人及被告人基本情况:
自诉人:何XX,女,55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XX路X号。
自诉人:赵XX,男,64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同上。
被告人:李XX ,男,60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XX路X号。
(2)案情事实:赵XX、何XX夫妇二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被告人李XX一家行凶打人,致使何XX右肋骨三根骨折移位,造成重伤,请求处理。
XXX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所述伤害事实,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法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XX)X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何XX,女,五十五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XX市人,住XX市XX路X号。
自诉人赵XX,男,六十四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人李XX,男,六十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XX市人,住XX市XX路X号。
自诉人赵XX、何XX夫妇二人于20XX年XX月XX日以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所述伤害事实,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法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李XX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赵XX、何XX对被告人李XX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核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