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释怀,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初中文化。20XX年X月XX日20时30分许,于释怀到XX市XX区XX商场旁的邮政储蓄银行XX支行的ATM柜员机存款,银行卡的卡号为:621XXX XX5100271XXXX.于释怀先后几次存入人民币,每次为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发现这一情况后,于释怀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释怀返回邮政儲蓄银行柜员机,连续10次存入人民币,共计3300元,又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行取款15000元,并转账5000元。之后,于释怀连续恶意存款17次,并到其他网点陆续跨行取款和转账,至20XX年X月XX日6时28分10秒,于释怀共窃取人民币9000元。邮政储蓄银行XX市XX支行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于20XX年X月XX日联系于释怀无果后报警。20XX年X月XX日于释怀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X月XX日被逮捕,现羈押于XX市XX看守所。至20XX年X月XX日于释怀共退还人民币90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于释怀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等。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XX刑诉[20XX]230号起诉书指控于释怀犯盗窃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贺、李小林、张阳刚组成合议庭,刘晓担任书记员,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万里、高明出庭支持公诉,于释怀及其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江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储蓄银行ATM柜员机的故障是于释怀产生犯意的前提,但不应是其产生犯意的原因。于释怀明知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柜员机已经发生故障,仍然17次故意存取款,说明其已经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该故意侵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据此,20XX年X月XX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于释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的案号为(20XX) X刑初字第86号。
在案件审理中,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释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人民币90000元,數额巨大,其行为巴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于释怀料称,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于释怀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管存取款多少次,其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盜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分标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第一部分
首部
(一)标题。应当居中分行写明: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案号。应当写明:(20XX)X刑初字第86号。
(三)公诉机关项。应当写明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全称。
(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何处。
(五)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六)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事实。应当分别写明控辩双方争议的意见,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二)理由。应当写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并引用法律条文。 (三)判决结果。应当写明罪名、刑罚、罚金数额等事项。 第三部分
尾部
(一)交代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三)写明日期。 (四)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