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案情如下: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1978年妻子病故。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私企当老板。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欢迎免费使用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提升学历,成考自考报名,论文代写、论文查重请加客服微信skr-web

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案情如下: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1978年妻子病故。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私企当老板。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东平对郭年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年松退休后,郭东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东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由于郭年松办学有方,使XX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1988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1990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郭年松为了对郭东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1996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郭年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东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1998年3月1日,郭年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东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东平办理。郭东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年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5月1日,郭东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东平。郭东民起诉状摘要如下:(一)被告郭东平对原告父亲郭年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二)我是郭年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三)郭年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人:郭东民,男,40岁,初中毕业,汉族,×私企老板,住XX县××街××号。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县XX镇东大街14号。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厂工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因原告郭东民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纯粹是主观臆断,一派胡言。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年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大家知道,郭年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的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关心他,帮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答辩人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答辩人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的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第二,原告说他是郭年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答辩人按照郭老师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事。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有效的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访客
邮箱
网址

通用的占位符缩略图

人工智能机器人,扫码免费帮你完成工作


  • 自动写文案
  • 自动写小说
  • 马上扫码让Ai帮你完成工作
通用的占位符缩略图

人工智能机器人,扫码免费帮你完成工作

  • 自动写论文
  • 自动写软件
  • 我不是人,但是我比人更聪明,我是强大的Ai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