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沈家本“酌古准今、融会中西”的法律思想。
作为传统官僚士大夫、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采取西法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新的“治道”,以救国、富国、强国。他精博的中西法律知识,以及守旧官僚的阻挠、朝廷的压力,种种内外因素,决定他在修律中要经常采用近代思想家曾经使用过的“托古改制''的方法。而在实践中,则只能采撷西法,以彼之长补我之短,而不能用西法取代中法。简言之,他不会也不可能使中国法律全部西化,只能是新旧兼收,中西并蓄,为我所用。用他的话说,就是会而通之。会通中西,是旧法不适用,西法又不能全部取代旧法的必然结果。通过会通中西,使中国法律走出传统窠臼,这是沈家本主持修律的理想,也是他主持修律的功绩。P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