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注册“pda.corn.cn'’域名,侵犯原告‘'PDA”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年6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裁决:第一,被告将“PDA”标识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参见《商标法》第57条),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原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该域名与商标并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l款、第5条第2款)。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
(2)分析为何在此案例中没有将被告行为视为域名抢注行为;
(3)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加强保护域名应当采取的策略。
结合要点进行分析。
(1)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点可以参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如主要有: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域名的精确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等。(2分)
(2)域名抢注,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种行为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为现行的域名注册体系奉行“申请在先”原则,不问域名与商标权、名称权等现实权利是否冲突。(2分)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无法证明有恶意注册的嫌疑,同时,根据我国《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法律保护的标准取决于是否会发生混淆,是否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所以只有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