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原告SF公司通过其所有的“中山SF网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热点新闻、餐饮娱乐等信息。经悉心营运,该微信公众号受到了广大微信用户的关注,在当地颇具知名度。2014年1到3月间,‘山sF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等三篇原创文章,同时载明“本文为SF网独家撰写的文章。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而被告B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SF公司网页注明不得转载的三篇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BF公司“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与SF公司微信公众号具有高度相似性)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请回答:BF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SF公司的著作权?为什么?
(1)BF公司的行为侵犯SF公司著作权。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因此,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应该属于受著作权人控制的“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可以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成地点获取该作品的行为;(2)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相关规定分析可知,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如果没有标注作者出处,其至未经同意而修改他人文章的,那么既侵犯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的需名权,修改权等精神权利。(3)此案例的被告BF公司未经同意,报白将原告SF公司网页注明不得转载的三篇创作品加修改后发布在BF公司“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与SF公司微信公众号具有高度相似性)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同时,被告通过“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作权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