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原则及合同争议解释权。
(1)概念:电子格式合同即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最大特点即非协商性,对方对于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子格式合同要符合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第二,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贵任条款。
第三,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如出现上述侵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或行为,则属无效。
(3)电子格式合同出现争议后,如何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依照公平原则,对格式合同解释做了强制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