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1)概念: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或数据电文,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储存的证据、计算机产生的证据、计算机传输的证据、计算机记录的证据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证据包括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适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狭义的电子证据仅指数字证据。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是网络诉讼中重要的法律问题。
(2)特征: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主要有如下几种特征:第一,高科技性;第二,客观性和脆弱性;第三,无形性;第四,复合性;第五,易破坏性;第六,便利性等。(具体特征的表现形式需适当展开论述)
(3)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指数据电文能否被法院依法接受为证据的一种。由于各国的证据立法规则对证据可采纳性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所以数据电文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目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一种书面证据,为电子证据的采信和证明力铺平了道路,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