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2015年6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甲公司参股的长年亏损的乙公司股权折价5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为此,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此议案进行表决。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赞成该议案有的3.1亿股。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投了反对票。孙某认为该议案赞成票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认为董事会低估乙公司资产,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求监事会对全体董事提起诉讼,被拒绝。孙某要求甲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也被拒绝。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是否达到法定表决比例要求?为什么?(2)监事会拒绝孙某起诉全体董事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回购孙某所持甲公司股份?为什么?
(1)达到法定比例要求。(1分)理由: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出售重大资产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4.5亿,赞成该议案的有3.1亿,赞成该议案的表决权占比达到69%,超过2/3。 (2分) (2)合法。(1分)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程序合法,孙某未提交董事低估乙公司资产的证据。(2分)(3)无法定义务。(1分)根据公司法,公司对异议股东股份的回购义务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时,不包括公司出售重大资产。(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