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总价35万元合同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1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了第一笔款。9月3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该轿车需提价1万元。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表示拒绝,要求仍按原价,并要求对方确认。甲公司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于10月2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请回答:(1)什么是不可抗力?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假设甲公司逾期2天付款,乙公司是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为什么?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材料价格上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价格上涨是可以预见的。(2)甲公司不构成违约,因为乙公司在9月30日提出提高轿车价格,10月1日双方正处于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期间,因未达成一致,甲方无法履行付款义务。(3)无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因一方违约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通知解除,本案不满足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