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经协商,准备设立一从事粮食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万元,具体的出资是:甲为企业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人民币100万元,乙以人民币50万元的基金份额出资,丙准备从银行处贷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出资,丁由于具有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人民币30万元。章程还规定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余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股东会拟设立董事会,由丁任董事长,不设监事会,由甲任监事。请回答:(1)本案中的出资包含哪几种形式?(2)本案中各出资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3)本案中关于出资时间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4)本案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1)本案中的出资形式有土地使用权、实物、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货币、劳务等。(2分)(2)甲、乙、丙的出资合法,丁以劳务出资不合法。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不可以以劳务出资。(3分)(3)合法。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对首次出资额以及其余的出资时间无强制性规定。(3分)(4)不设股东会不合法。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有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