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买卖某型号新型电动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格、标的数量,交货日期等其中数量为1000辆,在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分批交货,每批交货500辆。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以较高的价格将该型号新型电动自行车全部出售。2011年3月5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为了对该批新型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交货只能延至2011年9月。甲公司因已获知乙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丙公司而拒绝了乙公司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至2011年6月1日,乙公司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乙公司能否以技术完善为由单方变更合同?本案合同是否变更?(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3)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4)针对乙公司到期不交货行为,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什么要求?
(1)不能。当事人变更合同应通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技术完善不符合单方变更的条件。因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延期交货的要求,所以合同未变更。(4分)(2)要件:一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二是抗辩事由不成立。 (2分)(3)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为根据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交货,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构成了违约。(3 分)(4)甲公司可以提出的要求有:第一、要求乙公司尽快交货;第二、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公司赔偿逾期交货导致的损失;第三、向其他企业采购货物,并就因此而多支出的款项要求乙公司赔偿。(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