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损失险(含附加盗窃险),约定:保险标的为甲公司库存的一批木耳,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费2000元一次付清,责任期限自2010年9月14日-2011年9月14日。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承诺。甲公司投保后,未按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出具保险单。2010年10月26日,甲公司仓库被盗,损失价值8万元的木耳,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证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未缴付保险费及未出具保险单为由拒赔。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公司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为什么?(2)甲公司未缴付保险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为什么?(3)对甲公司不缴付保险费的行为,保险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4)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什么?
(1)合同成立并生效。(1分)《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保险人已在投保单上签章承保,表明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该协议已于双方签字时生效。(3分)(2)不影响。缴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的义务,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3分)(3)甲公司逾期缴付保险费,属于违约行为保险人可以采取催缴、单方通知甲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等措施。f3分)(4)应当承担。因为保险人并未因甲公司未缴付保险费而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所以到保险标的出险时,保险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