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甲汽车公司与乙发动机厂签订了合同,约定:乙厂供应甲公司发动机5000台,每台价格1万元。乙厂于6月10日起,每季度交货1000台,甲公司收货后5日内验货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未履行货物价款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厂依约交付了前两批2000台发动机,甲公司也支付了货款。其后制造发动机的原材料价格上涨超过20%,乙厂要求提高发动机价格,遭到甲公司拒绝。乙厂便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要求乙厂继续履行被拒,于是甲公司要乙厂支付60万元违约金。乙厂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乙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乙厂停止供货,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问题:(1)什么是不可抗力?原材料大幅上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是什么?(3)乙厂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甲公司要求乙厂支付60万元违约金是否合法?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分)价格上涨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2分)(2)一般条件有 ①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1分)②抗辩事由不成立。(1分)(3)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没有取得甲公司的同意,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3分)(4)不合法,因为乙厂的违约行为只导致甲公司10万元损失,乙厂应按甲公司实际损失赔付。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或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或减少。(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