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套锅炉设备,200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套锅炉设备的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9年9月1日,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偿付未违约一方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中还约定,为保证B公司到期交货,B公司应先付A公司人民币l0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付了定金。后来,由于B公司的技术人员大量流失,使其到期无法交货,A公司催告B公司尽快履行合同并给了B公司1个月的宽限期,但宽限期满后B公司仍然无法交货。由于B公司无法交货给A公司造成了人民币4万元的损失。请回答..(1)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2)A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最多可获得多少补偿?为什么?(3)A公司若选择定金条款,该如何处理?为什么?(4)违约条款和定金条款是否可以并用?为什么?
(1)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分)(2)A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最多可获得4万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3分)(3)A公司若选择定金条款,则不返还定金。《担保法>规定,因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给付定金的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分)(4)不可并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