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机关幼儿园在原址已有16年历史,19-89年县翻砂厂在幼儿园左侧建成,并于年底开工。工厂的两个蒸汽阀就在幼儿园的寝室边上,每天有4~5小时喷热气。幼儿园的半壁河山被气雾笼罩。园长先与工厂交涉,没有结果;而后找县政府领导还是没有结果(已答应考虑解决,没有措施和方案)。园长在县教育局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向市教育部门反映,并以法规中的有关条文为依据,同政府有关领导协商、讨论。条例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并且表明,如不贯彻法规,将停止参加市一、二类园验收。后来,县政府决定拨款19万元新盖幼儿园,原幼儿园改作工厂宿舍。阅读上述材料,结合实际,谈谈在幼儿园管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和必要性。
法律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对于幼儿园管理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对于幼儿园教职工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社会信息,它告诉人们在规则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哪些行为是可取的,哪些是不可取的。如对教职工来说,保护幼儿是可取的行为,而体罚幼儿是禁止的行为。提供给幼儿良好的刺激,安全的环境是可取的,有危险的环境就是不可取的。这些信息的获得,有助于培养教师良好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法律手段具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即具有控制的作用,所以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稳定和有序是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但永远是稳定、有序的管理却很难保证,不然就不存在控制这一职能了。在现实的管理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无序因素,而法律手段就是重要的控制手段。在上述案例中,幼儿园园长就是以法律中的有关条文为依据同有关领导协商、讨论,从而有效地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