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守门员王某(15岁)与进攻队员黄某(14岁)争球时相撞,黄某倒在王某身上,致使王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为脾破裂,手术摘除共花医药费近一万元。为此王某的父母就医药费等问题与黄某的父母及所在学校协商未果,以黄某的行为造成王某受伤、学校未尽监护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黄某父母及学校)共同给王某赔偿金26万元。被告黄某的父母辩称,同意赔偿,但学校未尽监护职责,黄某系参加该学校组织的足球赛,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中学辩称,学校组织的是正常的足球比赛,发生损害后果学校无法预见,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黄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全部责任。 请结合以上案例并回答以下问题: (1)学校在此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请说明理由。 (2)我国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该案件应当适用哪个归责原则?请说明理由。
(1)学校在此案件中不存在过错。(1分)学校组织足球赛是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主观上并无过错。(2分)客观上,足球运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本案中学生受伤的原因并非因场地、器材等不合规范。(2分)(2)我国民事侵权责任的规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所组成的体系。(4分)对王某受伤一事,黄某、学校及王某三方都没有过错,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仅仅让一方承担损害结果,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2分)。在此案中,应由王某监护人、黄某监护人以及学校共同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