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初中经教育局审批,组织该校初一年级学生到外地春游。在返回途中,选择了一个下陡坡的公路边停车,让学生下车休息,且只是口头告知学生“不要到处乱跑”,没有安排专门教师对学生进行秩序管理。在休息时,学生张某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元。该案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确定张某的损失总额为10万元,肇事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共计2万元。张某以该小学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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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初中经教育局审批,组织该校初一年级学生到外地春游。在返回途中,选择了一个下陡坡的公路边停车,让学生下车休息,且只是口头告知学生“不要到处乱跑”,没有安排专门教师对学生进行秩序管理。在休息时,学生张某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元。该案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确定张某的损失总额为10万元,肇事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共计2万元。张某以该小学在组织学生春游活动中没有尽责履行管理监护职责,致其遭受损害有明显过错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实际支付和需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问题:在该案中,学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理由何在?

在本案中,学校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1)本事故发生在春游期间,虽不属于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但由于春游活动属于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同样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同时,该校在学生休息时,未安排专门教师对学生进行秩序管理,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在该案中,原告学生张某也有一定过错。作为初一学生,张某应知晓在下坡地段横穿马路属于交通违规,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经交警大队认定的10万元损失,除去肇事者赔偿的2万元后,剩余损失应当由学校和张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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