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节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案例中丁老师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中的丁老师因王同学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24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王同学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