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拔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信中详细介绍了拔打方法。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没办法,只能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他继续拔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即使能一遍拔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这位家长不满地说。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第二,“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音留言,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